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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名称 : 纪法知识小课堂 廉洁纪律普遍的问题㉘
  • 时间: 2023-12-10 21:43:54 |   作者: 碳酸钙风机

产品描述

  一般来说,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身体健康允许的能够继续从事一些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只要与其原任职务管辖地区或者和经营事物的规模没有关联即不受约束。但同时,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毕竟与一般的公民不同,他们原有的职权还会在一些范围内一定时期内产生一定的影响或者能够发挥作用。执纪实践中,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利用其在职期间的职权影响和所掌握的公共资源,与民争利,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并不鲜见,有些甚至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因此,《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经营事物的规模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的;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企业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的,都属于违纪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可以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现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都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执行,个别特殊岗位的人员除外。因此,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再从业或者从事营利活动的时间限制一般是离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内。三年后从事各种营利活动的,只要不违法犯罪,并按规定履行了报批程序的,党纪一般不再严格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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